愷英網絡:上海愷英一審被判賠償騰訊5000萬 計劃上訴

5月24日消息,愷英網絡今日發(fā)布公告稱,控股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于近日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立即停止開發(fā)、運營《阿拉德之怒》游戲,并賠償騰訊5000萬元。

2017年12月,騰訊就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事項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海愷英在內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開發(fā)、運營和宣傳《阿拉德之怒》手機游戲、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地下城與勇士》游戲享有的著作權;(ii)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iii)連續(xù)1個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戲官網等媒體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iv)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000萬元;同月,原告向長沙中院申請行為保全,長沙中院作出訴中禁令的裁定,上海愷英等相關被告向長沙中院就訴中禁令的裁定提出復議被駁回。

2019年1月,上海愷英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通知書,通知上海愷英等相關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權他人或通過第三方平臺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機游戲的下載、安裝、宣傳及運營行為,效力維持至本案判決生效日止,期間不影響為該游戲用戶提供退費等服務。

上海愷英于近日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7)湘01民初4883號】,判決如下:

1、被告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開發(fā)、運營《阿拉德之怒》游戲;被告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運營《阿拉德之怒》游戲;

2、被告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人民幣5000萬元;

3、被告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金額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被告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金額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被告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網站www.xy.com,被告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網站www.pc6.com首頁居中位置以五號字體全文顯示的形式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法院審定),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6、駁回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愷英網絡稱,上海愷英目前已停止運營該游戲產品。本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公司計劃提出上訴,因此,該事項對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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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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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消息,愷英網絡今日發(fā)布公告稱,控股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于近日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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