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簡史(二):國內家族信托的發(fā)展及中外差異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皇冠上的寶石”,家族信托更是各種信托類型中歷史最為悠久的一種信托制度安排。然而在我國,這一傳統(tǒng)而又不乏創(chuàng)新思維的信托業(yè)務發(fā)展得并不順利,今天就來說說國內的家族信托。

驟增的財富需要傳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富裕階層一直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目前中國的高凈值人群中,有超過70%的富豪年齡都在50歲以上,而擁有大部分財富的大多是50-60年代跟隨中國發(fā)展起家的企業(yè)主、炒房炒股者、企業(yè)高管等“富一代”。在經歷了30多年的財富積累期后,這些“富一代”要考慮的不僅是通過各種投資方式使財富持續(xù)增值,更為重要的是尋找一種有效的方式實現(xiàn)財富和事業(yè)的傳承,對于家族企業(yè)來說這種需求尤為強烈。

中國的私營企業(yè)中90%是家族企業(yè),在未來5到10年內,將有300多萬家民營企業(yè)面臨財富和企業(yè)傳承問題。根據美國布魯克林家族企業(yè)學院的研究,有70%的家族不能夠順利地將財富傳承至第二代,超過80%無法傳承至第三代,只有3%的家族企業(yè)到第四代還在經營。同樣的,在香港、臺灣、新加坡,至少控制了一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家族總共有250個,根據對這250個家族跟蹤的數(shù)據顯示,在他們交接班的五年之內,企業(yè)的價值滑坡幅度達60%。隨著中國財富的迅速積累,市場對資產的傳承與保全需求突顯得尤為迫切。

家族信托的破冰之旅

2012年9月,一位年過40歲的深圳企業(yè)家與平安信托簽署了一份家族信托計劃,這是平安信托在國內發(fā)行的第一單家族信托,由此拉開了家族信托在中國本土化發(fā)展的序幕。在這份量身定制的家族信托產品中,該企業(yè)家將5000萬放進信托,合同期為50年。根據約定,這位企業(yè)家(即信托委托人)將與平安信托共同管理這筆資產,該企業(yè)家可以通過指定繼承人為收益人的方式來實現(xiàn)財產繼承,收益分配方案根據委托人的要求來執(zhí)行。在產品的存續(xù)期間,雙方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來作調整。

繼平安信托之后,家族信托在私人銀行領域也實現(xiàn)了“破冰”。2013年7月11日,招行銀行在深圳宣布成立國內私人銀行第一單家族信托。該信托為單一定制信托,資產門檻也為5000萬,合同期限為30至50年,是不可撤銷的信托,招行則在其中承擔財務顧問與托管角色。

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家族信托儼然成為國內高凈值人群和理財機構追捧的寵兒,越來越多的理財機構開始關注這一領域,試圖在未來的高端財富管理中分得一杯羹。

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撐

首先,《信托法》為家族信托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托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托財產獨立性為家族信托財產構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墻,保障了家族信托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托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guī)程和生效要件?!缎磐蟹ā芬?guī)定了信托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并且對信托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guī)程和生效要件。

其次,《合同法》為家族信托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托業(yè)的“一法三規(guī)”為信托公司進行營業(yè)信托業(yè)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guī)范,但家族信托屬于民事信托,不能“標準化”,每一個家族信托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量身定制”。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我國,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最后,《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托財產規(guī)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托財產規(guī)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名下轉移到受托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托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托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托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托登記。

中外家族信托的差異

國外的信托已經過700多年的發(fā)展。在國外,富裕家族都會把財富交給專業(yè)的信托機構來管理;家族企業(yè)注重法律架構的設計,以實現(xiàn)特定的信托目的;家族信托提供的服務從委托人角度出發(fā)。目前國內信托從概念到理解到應用都跟國外都有很大的差別。國外對家族信托的運用,更多是基于法律工具的選擇,但在國內多年來傳統(tǒng)上很多是結合信托的產品的概念,這些產品本身來自于一個融資需要,是為解決融資需求而產生的,帶有強烈的投資需求。

與多數(shù)發(fā)達國家和離岸司法轄區(qū)相比,我國的信托業(yè)雖然發(fā)展迅速,但業(yè)務模式卻較為單一。國內《信托法》在2001年實施,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施行。截至2014年底信托資產規(guī)模已達到14.01萬億元;但目前存在較大的誤區(qū),把家族信托當成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從項目融資方角度出發(fā)。在國外,家族信托就是家族財富管理的一個工具,在國內由于長期以來,家族信托被賦予一種復雜的身份,包括實踐當中,很多客戶仍然對產品的收益率等有很高的期望,甚至對家族信托的收費方式都需要有一個重新去適應的過程。因為家族信托跟傳統(tǒng)產品的收費模式不同,是需要單獨支付費用的,應該說還有一個客戶教育的過程。

目前國內投資者已經習慣于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雖然我們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家以及高凈值的人群已經有資產配置的意識,雖然投資的眼光已經更開放,但是我們很多的高凈值客戶,還是對固定收益產品有基本的需求,相對而言對固定收益產品的需求量更大。

但大家已經意識到財富的保護和傳承本身變得比過去的保值和增值更加重要,更加迫切??梢源_信的是家族信托在中國是一片有待開發(fā)的藍海。

延伸閱讀:家族信托簡史(一):家族信托的起源、發(fā)展及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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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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