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之后再無分拆 到底該不該分拆FB谷歌亞馬遜等科技巨頭?

極客網(wǎng)?極客觀察(小刀)6月14日,上個月,F(xiàn)acebook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 Chris Hughes在《紐約時報》發(fā)表一篇長文,抨擊Facebook CEO扎克伯格。他說:“馬克的強大權勢是空前的,也是反美國化的,是時候分拆Facebook了。”2007年Chris Hughes離開Facebook,2012年拋光所有Facebook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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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界,抱有同樣態(tài)度的人很多。上周,《華爾街日報》報道稱FTC與美國司法部達成一致,F(xiàn)TC將會對亞馬遜、Facebook展開調查,蘋果、谷歌交給司法部調查。美國總統(tǒng)特朗普最近也暗示,歐洲監(jiān)管機構向谷歌及其它科技企業(yè)開出反壟斷罰單,美國也可以通過罰款獲益。

全球最大的科技巨頭成為眾矢之的,分拆之風越吹越大,似乎預示著一場暴風雨即將到來。Facebook可能會被迫剝離Instagram、WhatsApp,亞馬遜可能會拋棄Zappos、Whole Foods,谷歌可能拋棄YouTube,蘋果可能放下App Store。

地方自力更生研究所(Institute for Local Self-Reliance)的聯(lián)合主管Stacy Mitchell認為:“分拆這些企業(yè)勢在必行。這些企業(yè)擁有結構性權力,而且在民主國家保有這種權力,你可以清楚看到,很明顯?!?/p>

雖然調查沒有中斷,監(jiān)管越來越嚴,不過分拆難度很大。原因很簡單,這些企業(yè)規(guī)模太大,美國政府不可能草率行事。面對非議,科技企業(yè)同意加強監(jiān)管,但是它們并不認為自己擁有壟斷權,也沒有利用不公平的手段打壓較小的對手。

幾天前,蘋果CEO庫克接受CBS采訪時表示:“我認為審查是公平的,我們應該接受審查。不過如果你審視蘋果,用任何標準評估蘋果,看它是不是壟斷,我相信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認為蘋果是壟斷企業(yè)。”

分拆AT&T之后再無科技巨頭被分拆

37年前,美國政府分拆AT&T。在20世紀大多的時間里,美國只有一家企業(yè)提供電話服務。1974年美國司法部向AT&T開火,認為它壟斷。1982年AT&T同意分拆為7家地區(qū)性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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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FTC律師Charlotte Slaiman認為, AT&T案件告訴行業(yè)監(jiān)管完全有必要,即使分拆企業(yè)也需要監(jiān)管。她說:“光靠反壟斷并不能化解所有擔憂,甚至連競爭擔憂也不能化解,在通信行業(yè)尤其如此。反壟斷與監(jiān)管必須雙管齊下。”

Charlotte Slaiman認為,今天亞馬遜、Facebook、蘋果和谷歌的情況與之前類似,必須用監(jiān)管解決關鍵問題,比如隱私、用戶數(shù)據(jù)問題,即使科技巨頭被分成小企業(yè)也要加強監(jiān)管。Charlotte Slaiman說:“我們必須設定一條有意義的基準線,讓所有企業(yè)都遵守。”

按照現(xiàn)有的反壟斷法,政府有權分拆這些企業(yè)嗎?Charlotte Slaiman回答說“不確定”。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反壟斷案”還要由司法部、FTC來決定。如果有理由相信這些企業(yè)的行為傷害了消費者,違反了反壟斷法,Charlotte Slaiman認為政府應該立案。

喬治城大學經(jīng)濟學教授Hal Singer認為,目前的美國反壟斷法旨在守護消費者福利,如果想用現(xiàn)有法律分拆大型科技企業(yè)并不是很充分。我們以亞馬遜為例,亞馬遜利用算法判斷消費者從自家平臺的銷售商手中購買了什么商品,然后復制產品,用更低的價格向他們銷售同樣的商品;在短期之內,消費者是受益者,因為省了錢;但從長遠看,這種行為會傷害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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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一問題,亞馬遜消費運營主管Jeff Wilke認為并不值得擔憂。他說,和大多競爭對手一樣,亞馬遜也提供自有品牌產品,不過這些產品只占銷售額的1%。Jeff Wilke還補充說,亞馬遜沒有利用獨立銷售商的數(shù)據(jù)生成產品,也沒有必要這樣做,因為在亞馬遜暢銷榜上,信息是完全公開的。

政府需要尋找反壟斷分拆之外的其他方案

Singer認為,政府可以另尋它法來解決問題。他相信FTC需要新的標準,在反壟斷之外另設標準,當大型科技企業(yè)進入鄰近市場時加以管控。他說:“不需要重新發(fā)明新東西,國會可以直接從1992年《有線法案》(Cable Act)尋找依據(jù)。”

當年,美國引入非歧視原則,要求有線電視提供商不許偏愛自有或者自己投資的頻道。隨后,政府又在FTC設立分支,如果企業(yè)覺得自己不公平可以投訴。如果有線電視運營商被發(fā)現(xiàn)違反,會被迫償還損失的利潤,停止歧視行為。

Singer認為,如果政府在FTC內部為網(wǎng)絡公司設立相似的申訴渠道,那就不需要大幅修改反壟斷法了。他相信這種策略可以阻止谷歌、亞馬遜、蘋果。不過Singer同時強調這種方法并非萬能,可能不適合Facebook,因為它的反競爭行為有點不一樣:Facebook抄襲小競爭對手的新功能,添加到自有平臺。Singer認為,對于Facebook這樣的情況,立法者應該考慮其它措施,包括分拆。

將Instagra和WhatsApp分拆是一個方案,不過Singer認為即使分拆,也不一定能保證Facebook不抄襲對手。怎么辦?Singer給出自己的方案:禁止Facebook添加此類功能,同時重新修訂知識產權保護法。

分拆大型科技企業(yè)絕非易事

雖然呼聲越來越高,不過真要分拆大型科技企業(yè)絕非易事。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微軟反壟斷案,最終還是未能以分拆結束。

Facebook全球事務及公關副總裁Nick Clegg在《紐約時報》刊文稱:“規(guī)模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重點是消費者權益,以及我們對政府和立法者所負的責任,它們負責監(jiān)控商業(yè)和通信?!?/p>

是不是應該分拆Facebook?Wilke的回答很堅定:不應該。他補充說:“我認為經(jīng)濟中的大量實體應該接受審查,我們的工作就是建立能通過審查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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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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