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新手機是“二手貨” 消費者起訴要求三倍賠償

12月8日消息,據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為其買的新手機是“二手貨”,消費者張先生將賣家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4215元并支付三倍賠償共計16860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9年8月1日,他在被告店中購買了華為P20Pro手機一部,在購買中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該手機屬于二手手機,仍然按照新出廠的手機價格出售給了張先生。因被告處沒有手機殼,于是張先生當天去華為手機店購買手機殼。在購買手機殼過程中,專賣店工作人員告訴張先生該手機屬于二手手機,且該手機于2018年5月29日就已經激活,至2019年5月30日到期。

因此張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貨退款,但是科技公司予以拒絕。后2019年8月1日張先生投訴至消費者協(xié)會,消費者協(xié)會出具終止通知,故其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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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稱新手機是“二手貨” 消費者起訴要求三倍賠償
12月8日消息,據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為其買的新手機是“二手貨”,消費者張先生將賣家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4215元并支付三倍賠償共計16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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