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誕生、成熟起來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體,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漸完善起來。隨著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被各個國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開展公益慈善逐漸獲得更多國家的認可,也使得這種實踐從英國走向了世界。
近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guī)范慈善信托,保護慈善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yè)發(fā)展,銀監(jiān)會、民政部聯合印發(fā)《慈善信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我國慈善信托規(guī)制體系基本建立。
起源于英國的慈善信托
提起慈善信托,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作為新興事物,與其相關的很多實務,需要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在實踐中摸索和認知。作為一種行善的方式,慈善信托以慈善為目的、以信托為手段開展慈善活動,該項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誕生、成熟起來的。
在11、12世紀的時候,西方世界發(fā)生了一場風云突變的革命,從中產生出一個有形的、團體的和等級的教會,一個獨立于皇帝、國王和封建主,只服從于羅馬主教絕對專制權威的法律實體,這就是羅馬教皇體制革命。英國在中世紀的歲月里,神權和王權交錯,宗教的勢力日益擴張,使得宗教的理念越來越植根于人們的心中。一般的教徒為踐行博愛、利他思想的教義,以協(xié)助教會宣揚教義及從事恤貧教化等工作,大多數人都將自己的土地等財產捐獻于教會。教會則按照教會的規(guī)則,這些財產用于促進眾多的公益活動,主要體現在:救濟貧困、醫(yī)治病患、照顧老人、教育兒童等類似的方面。因為當時的教會為非納稅主體,而且占有的土地也很少轉讓出去,所以對以稅收為主要收入來源,且取得最終土地所有權而言,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12世紀末英國國王亨利三世頒布了《沒收法》,該法禁止人們臨終前將土地贈與教會。這些教徒為了踐行自己的信念,生前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教會以外的人,即為受托人,在死后,再將土地交付給受托人,從而受托人按照捐贈人指定的目的、為著教會的利益進行管理,這種制度被稱之為use(用益制度)。這種制度由于其良好的適用性而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看出,早期的公益信托,其捐贈的目的性與當時的慈善以及宗教法人的歷史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英國信托制度有一大特色,就是信托制度的適用起始于宗教的目的,且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
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yōu)惠:第一,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guī)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占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減半征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征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guī)定,公益信托原則上豁免征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托,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托統(tǒng)一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yè)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托一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yōu)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記事項。
慈善信托在美國的發(fā)展
在美國早期,慈善信托的命運多舛。19世紀,公益和特權、建立教堂、擁有永久的巨額財富一樣,不大受人們歡迎。英王伊麗莎白一世頒布通行的《公益用益法》也傳到了美國,大多數的州法院都接受了英國的此部法律,但是沒有一個州是全盤接受的。所以,也有幾個州認為慈善信托是無效的。隨著美國社會財富的日益劇增,社會矛盾的日益涌現,人們也就開始關注了社會問題,從而使得慈善信托得到了發(fā)展?,F在,美國各州都已承認了慈善信托的有效性。
美國的慈善信托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采用單純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公眾信托,及對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居民為了該范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機構信托,即由學校、醫(y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共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后,將款項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性信托,它允許捐款人獲得一定比例的信托受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余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機構。
在美國,慈善信托的監(jiān)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tǒng)一慈善信托受托人監(jiān)督法》行使。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讓信托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復印本。
公益信托制度在大陸法系中的實踐
公益信托制度被引人大陸法系之后,也并非一帆風順。我們暫且以日本為例,來審視公益信托制度在大陸法系的實踐狀況。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慈善信托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一些人開始不滿足于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慈善信托進行深入研究,認為慈善信托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一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yè)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
活動是適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統(tǒng)一的慈善信托許可標準,使得慈善信托的受托業(yè)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后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huán)保等為目的的慈善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業(yè)務僅限于扶助捐贈,由信托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準,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托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托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托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慈善信托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yè)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慈善信托實行稅收優(yōu)惠。
我國慈善信托規(guī)制體系基本建立
從國內公益信托的發(fā)展歷程來看,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建立公益信托起到了基礎性作用。我國《信托法》對公益信托的定義是為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fā)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yè),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而設立的信托。從《信托法》到《慈善法》,中國經歷了15年的發(fā)展歷程,7月26日銀監(jiān)會、民政部聯合印發(fā)《慈善信托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慈善信托規(guī)制體系基本建立。
因為慈善信托在國內是新生事物,各地在探索過程中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不盡相同。此次《辦法》未繼續(xù)采取回避態(tài)度,盡其所能應對了現實中存在的諸多疑惑:
其一,明確了多受托人模式,并且對于多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明確了備案責任主體。實踐中盡管已經有多支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共同擔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但是不少地方民政部門仍不敢嘗試這一模式,如今管理辦法無疑宣布這一模式的正當性,并且為了使其能夠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七條規(guī)定“同一慈善信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托人時,委托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托管理責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規(guī)定進行備案。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與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享?!?/p>
其二,對于信托變更做出了細致規(guī)定?!洞壬菩磐泄芾磙k法》除了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文件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之外,還規(guī)定若“根據信托文件約定或者經原委托人同意,可以變更以下事項:(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財產;(三)變更信托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四)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p>
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托人頻繁進行慈善信托備案的麻煩,但是也存在值得商榷之處:對于慈善信托設立之后是否可以增加新委托人的問題,學界一向存在爭論。一般認為,慈善信托設立之后再將資金投入到慈善信托之中的主體,一般不被認為是委托人,而應該視為慈善信托的捐贈人,其對于慈善信托的信托文件所確定的事項完全認同,只能行使捐贈人的權利,而無法行使《信托法》中賦予的委托人的權利。
其三,明確了慈善信托終止的具體程序。關于終止事由,《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基本上是《信托法》第五十三條的復制,但是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則將慈善信托終止的具體程序進行了細致規(guī)定。
慈善信托大有可為
2015年,我國境內接受國內外社會捐款捐物總額共計1108.57億元,較2014年增長66.31億元,創(chuàng)歷史新高。其中,貨幣及有價證券捐贈占76.2%,物資捐贈折價金額占23.8%。中國與發(fā)達國家的捐贈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2015年國內捐贈主要來自于企業(yè)、個人和社會組織等。企業(yè)捐贈額在2015年達到783.85億元,捐贈額同比增加了8.6%;占捐贈總額的70.7%,所占比重同比增長1.47%,仍為國內捐贈的最主要力量,并保持了增長勢頭。普通民眾進行小額捐贈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從一個側面說明中國社會的慈善氛圍愈發(fā)濃厚,全民參與慈善的形勢日漸成熟。
隨著2016年9月中國的 《慈善法》正式落地,根據不同的業(yè)務需要,慈善組織分別以擔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項目執(zhí)行人等方式與信托公司共同開展慈善信托業(yè)務,2016年已成功備案22單慈善信托產品。從信托角度而言,慈善信托開辟了新的業(yè)務模式;對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別于傳統(tǒng)捐贈,是一種新的公益慈善模式。
發(fā)展慈善信托,作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種新的選擇項,不僅調動了更多的社會資源積極參與到慈善事業(yè)發(fā)展中來,還積極引導了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慈善法》和《辦法》落地實施后,慈善信托的春天將伴隨著公益的雨露滋潤每一片干涸的土地,為需捐助人群帶來更多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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