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國慶“奪走”公章的行為算“搶”嗎)
“當當事變”成了熱門話題。
李國慶奪章“逼宮”、宣布接管公司,當當方面報警,讓“慶渝年”成了大型連續(xù)劇。4月27日,針對“搶公章”的說法,李國慶在朋友圈發(fā)聲,對此予以否認,表示“自己是依法接管章印,何來搶”。
當當?shù)墓竟蓹酄帄Z戰(zhàn)方興未艾,李國慶“搶公章”一事,又讓公司管理權爭奪戰(zhàn)硝煙四起,整個事件背后折射的法律爭議,猶如一堂生動的全民法治課。
其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公民私力救濟時行使權利的邊界究竟在哪里?李國慶公然“搶走”公司公章的行為,從法律上該如何定義?
拿走公章或并不構成法律上的“搶”
我們不妨從雙方的措辭中,謹慎探尋本案的核心法律事實。
俞渝一方對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描述的:“李國慶帶著4個穿黑衣的人,突然闖入當當辦公區(qū),現(xiàn)場保安阻攔不及,李國慶動手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留下自己事先寫好的‘收據(jù)’,在公司前臺張貼了《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該內部信表示,“當當網已經對李國慶的野蠻行為,采取法律行動”。
目前已知俞渝一方的“法律行動”包括報警、公開聲明公章作廢等。
“帶著4個穿黑衣的人”,很容易引人聯(lián)想。不過法律評價主要還是看行為表現(xiàn),也即看這4個黑衣人究竟做了什么。如果這4個黑衣人沒有任何行為表現(xiàn),那么單純的穿著打扮尚不構成獨立的評價要素。
“突然闖入辦公區(qū)”,應該是指李國慶等人進入辦公區(qū)沒有事先獲得同意。此處需要弄清的是,李國慶作為當當網的股東,進入當當網辦公區(qū)是否需要事先獲得某種同意?如果李國慶沒有違反辦公樓的物業(yè)登記或管理秩序,那么“闖入”未必就等于非法侵入。
“現(xiàn)場保安阻攔不及”說明李國慶進入過程中并未與保安發(fā)生沖突,并且保安事后也沒有繼續(xù)阻攔。
“動手搶走”是案情關鍵中的關鍵。
對于俞渝一方來說,俞渝作為工商登記的控股股東和執(zhí)行董事,實際掌控著當當網的經營管理權,未經俞渝同意拿走公司公章當然屬于“搶走”。不過,在法律層面如何評價這一行為恐怕并沒有想象的那么簡單。
生活語言中的“搶”和法律語境中的“搶”并不能簡單畫等號。在法律上,李國慶拿走公司公章的行為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是判斷是否屬于“搶”的關鍵。
綜合李國慶和俞渝雙方公開披露的信息,特別是結合媒體披露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李國慶拿走公章的過程中似乎并未遭遇“抵抗”。有人戲稱,這是一場沒有流血的“兵變”。
法律上的“搶走”意味著,財物占有關系的改變,是通過強力、非和平的方式實現(xiàn)的。這起事件中,雖然拿走公章違背俞渝一方的意志,但從現(xiàn)在公開的信息看,李國慶一方的行為可能尚未達到“暴力、脅迫”的程度。特別是李國慶主動出示收據(jù)、張貼公告的行為,使其拿走公章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和平性和公開性。
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成為事件的關鍵
再看看李國慶一方是怎么描述整個事情經過的。李國慶一方在《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中宣稱,公司已經召開臨時股東會,組建了董事會,免除了俞渝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身份,并且李國慶取而代之,成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現(xiàn)在爭議較大的是,這次臨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程序和表決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如果臨時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那么李國慶拿走公司公章屬于合法接管,肯定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這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呢?
刑法上關于罪責的判斷跟公司法層面關于效力的判斷,并不是一回事,甚至有時候遵循著完全不同的邏輯。
即便俞渝事后通過新的股東會決議,推翻了這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或者通過司法途徑否決了這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只要臨時股東會決議在形式上是真實的,那么李國慶拿走公司公章的行為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也幾乎不可能涉罪。
原因是,公司內部股東表決是以實際持有的股權為依據(jù),而非以工商登記的股權為依據(jù)。根據(jù)婚姻法和既往判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大體按照一人一半的標準進行分割。在此基礎上,如果李國慶確實取得了其他小股東的支持,那么實際表決權過半是沒有問題的。
在公司法層面,登記在俞渝名下的股權對于李國慶只是一種期待權,能否提前轉化為臨時股東會的表決權當然是存在重大爭議的。但在刑法層面,只要李國慶拿走公司公章的行為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jù),就可以在極大程度上阻卻李國慶的刑事責任——即便這個法律依據(jù)存在爭議甚至日后被確認無效。
因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搶劫等侵財類犯罪的前提要件,臨時股東會決議、收據(jù)和公告等,顯然幫助李國慶排除了這一要件。
這么分析,并非是要全面肯定某一方的做法,更不是幫誰站臺。
法律不僅保護所有權,而且保護占有權。理想狀態(tài)下,占有的改變也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和平的達成。
但在現(xiàn)實中,私力救濟往往是通過單方面改變占有狀態(tài)實現(xiàn)的。其中罪與非罪的關鍵,一是改變占有狀態(tài)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二是改變占有狀態(tài)是否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
當當網曾經是一家公眾公司,現(xiàn)在私有化退市后仍是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如果李國慶和俞渝繼續(xù)水火不容地爭奪公司控制權,那么廣大公司職工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可能因此受損。因此站在普通公眾的角度,衷心希望雙方都拿出耐心和智慧,盡快平息紛爭,讓公司重新駛入正軌。
□鄧學平(知名律師)
編輯 陳靜 校對 吳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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