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點一:深圳唯冠是否參與轉讓iPad商標?
從公開信息可知,唯冠控股是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電子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幾方是相對獨立的法人,而糾紛核心的兩個商標屬于深圳唯冠公司。
至于袁輝和麥世宏的身份,雙方均以深圳唯冠的郵箱名與IP公司發(fā)送郵件。蘋果和唯冠均認可郵件的真實性,其中也包括了35000英鎊的價格和大陸的商標權。但兩人是否有權限代表深圳唯冠轉讓商標成為爭議焦點。
另外,麥世宏到底是臺灣唯冠的員工還是深圳唯冠的員工成為爭論點。蘋果認為麥世宏只是協(xié)議的最終簽署者,之前一直是深圳唯冠的袁輝在參與談判,這理所當然麥世宏的身份是代表了深圳唯冠。而唯冠出示的麥世宏記錄證明,他一直是臺灣唯冠的員工。
是否有權限代表取決于深圳唯冠的董事長楊榮山是否知情。他既是唯冠控股的CEO及董事主席,又是唯冠電子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唯冠深圳及唯冠光電的董事長、總經理、法人代表。
麥世宏擁有一份楊榮山蓋了私章的《授權書》,但這份授權書沒有明確寫出楊榮山是以深圳唯冠董事長的身份委托其談判。
蘋果在最近兩次庭審都出示了一份唯冠內部的簽呈函,是深圳唯冠內部就商標轉讓一事的說明,有楊榮山的簽名同意。但此份證據為復印件,而且字跡并不清晰,浦東法院沒有接受此項證據,而唯冠方也否認其真實性。若此份證據成立,或將成為案件判決的關鍵。
對此,楊榮山2012年2月17日的聲明中表示,他本人得到下屬報告,均是只出售臺北唯冠的商標,自己的認知中從沒有出售大陸商標一事,深圳唯冠董事會、經營層也沒有得到任何報告、請示。[詳細]
楊榮山還表示,從2009年二季度起,深圳唯冠的資產已實際處于8家國內銀行的監(jiān)管下,公司出售任何資產,需要得到債權人同意。
這也意味著,即使蘋果證明了楊榮山授權轉讓大陸商標,但因為楊榮山本人無法作出出售深圳唯冠資產的決定,合同也無法履行。
關鍵點二:即使合同成立,蘋果是否能拿到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的規(guī)定寫明,商標的轉讓分為協(xié)議的簽訂和轉讓商標核準兩個時間點,而商標權需要在商標轉讓核準后轉移。這也意味著,深圳唯冠即使承諾要轉讓商標,雙方也并沒有完成登記轉讓的手續(xù)。
在簽署合同后,IP公司一直催促深圳唯冠辦理商標轉移的手續(xù),但此時蘋果卻在這個時間點發(fā)布了ipad,唯冠得知了IP公司為蘋果的代理公司,這也讓唯冠更加不去履行商標轉移的協(xié)議。
此時蘋果原本還可以重新與深圳唯冠談新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墒翘O果發(fā)現(xiàn),中國民生銀行已經申請凍結深圳唯冠的資產,并在2010年3月就查封了iPad商標。于是蘋果選擇將iPad在中國大陸上市,這也造成了蘋果在沒有商標的情況下現(xiàn)行推出了產品的事實。
若合同成立,唯冠選擇不履行合同,即不履行商標轉讓。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也意味著,深圳唯冠即使被認定為轉讓合同的簽訂方,那深圳唯冠拒絕履行合同,那需要向IP公司賠償的數據不得超過合同訂立時可預見的損失。鑒于IP公司以蘋果的影子公司買入的商標,35000英鎊的價格不會讓這個合同的不履行出現(xiàn)過多的賠款。
而且深圳唯冠已經瀕臨破產,商標已經被銀行查封,蘋果拿不到實質的賠償。
事件可能以和解收尾
至此,該糾紛成為了蘋果、深圳唯冠、以8家銀行為首的深圳唯冠債權人三方的糾紛。大多數業(yè)內人士認為此次糾紛極有可能以和解收尾。
對于債權人來說,深圳唯冠瀕臨破產,唯一值錢的是ipad這個商標,而這個商標的價值也要取決于蘋果愿意出多少錢買入。債權人只希望收回債務,所以蘋果的出價讓債權人不會損失即可。
對于唯冠來說,在商標糾紛中,它已經沒有太多的話語權,但楊榮山為首的唯冠代表主要對外界傳達了一種聲音,即唯冠希望蘋果與之就商標轉讓進行談判,而且絕不會按照外界傳的那樣那么高的價格。
對于蘋果來說,在沒有商標就在中國市場銷售ipad是構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而ipad銷量巨大,可能面對的罰款和賠償都數額不小,同時可能對企業(yè)的名譽形成影響,如果二審敗訴,雙方又能談到一個可接受的價位,和解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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